此指令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禁止銷售: 根據第四條規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於市場銷售: 鎘含量超過0.002%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於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 汞含量超過0.0005%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汞含量小於2%的鈕扣電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