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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本中心提供JIS C 9335-2-120加熱式菸草裝置(加熱菸)安規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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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可提供JIS C 9335-2-120加熱式菸草裝置(加熱菸)安規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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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公佈修正(尚未正式生效),將其電子菸歸類為類菸品,並將全面禁止電子菸;另外對於指定菸品(加熱菸)進行列管,依據修正後之菸害防制法: 

第三章 菸品之管理 

第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7條第2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應限期命業者回收及停止製造、輸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通過者,限期命其回收或銷毀並禁止製造、輸入。 

第7條第3項-前二項所定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菸品(以下稱指定菸品),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與資料及必要之組合元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範圍與審查程序、上市後監視與管控機制、核定之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七章 罰則 

第26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依據修正後之菸害防制法將列管加熱菸為制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並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目前國際上對於加熱菸的電氣安全檢驗標準尚制定中,現行僅能參考日本產業標準JIS C 9335-2-120:2020進行相關產品安規檢測,本中心(ETC)已通過JIS C 9335-2-120:2020之TAF認可測試實驗室資格,建議加熱菸載具之進口業者可自行先以此測試標準評估產品之安全性,未來可加速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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