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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服務: EPA環保標章驗證
EPA環保標章驗證
簡介 驗證申請 申請流程 收費標準 權利義務規章 相關法規 問答集Q&A 聯絡窗口

簡介
為了配合綠色消費市場之需求,讓消費者能清楚地選擇有利環境的產品,也使販賣及製造之廠商,能更了解及因應綠色環保產品之市場,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於2012年10月30通過了行政院環保署的遴選,評選為「環保產品驗證作業專案工作計畫」的驗證執行單位,從2012年11月1日起可以代施執行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標章的發證。
環保署的環保標章它是一種自願性的標誌,主要提供國內消費者瞭解其所購買的產品是否有「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的環保理念。全界目前共有50餘國推動『環保標章』,我國環保標章以「一片綠色樹葉包裹著純淨、不受污染的地球」,象徵環保理念。消費者使用具有環保標章之綠色產品來取代傳統產品,可以讓我們的環境獲得不少的效益。

驗證申請
一、申請類型
(一) 申請環保標章者,須依據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規格項目為限。
(二) 申請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者,未屬環保署公告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產品,但商品或服務其原料取得、生產、銷售、使用及廢棄,符合減 量、可重覆使用、可回收再利用、低污染、省能源、省資源或對環境友善等特性者。
二、申請者及產品基本規定
(一) 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
(二)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因違反各項環保法規(如環評、空、水、廢、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等)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分次數逾二次,總次數未逾四次,且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三) 申請日前一年內,累計缺失記點數未達十點,或於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有效期間內,累計缺失記點數未達十五點者。
(四) 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先取得測試合格證明文件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正字標記。
(五) 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且產品及製程運作不得使用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
(六) 產品使用包裝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塑膠包裝材質者,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膠或其他鹵化塑膠。
2.產品出貨使用 包裝紙箱者,應為回收紙混合率百分之八十以上製成,或使用環保標章包裝紙箱。
3.產品包裝材質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 質。
(七) 其他經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議之限制事項。
三、申請者應備文件
(一) 已用印申請書。
(二) 已用印申請使用同意書。
(三)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件。
(四)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法得免除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生產廠場位於境外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文書驗證之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五) 經生產廠場、服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符合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證明文件。
(六) 境外生產廠場應檢具產製該產品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重大污染處分記錄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或經本署認可之公證機構證明。
(七)
產品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或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之必要證明文件。
1.以檢測報告為證明文件者,應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申請廠商送驗者)或二年內(零附件、配件或材料商送驗者)完成之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括在認證範圍內。
2.產品塑膠組件如符合塑膠零組件判定原則,且該原物料之材質、供應商及顏色皆與檢測報告之樣品相同者,該檢測報告出具日如在申請日前三年內,可作為替代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3.產品使用之零附件、配件或材料經本署認定為環保標章產品或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者,可檢附其證書影本與採購證明,以替代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4.第一目所稱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係指經本署、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及國內政府機關等認證通過之檢測機構。但於特殊檢測技術申請時尚無經認證之檢測機構者,得經本署同意委託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代驗並出具同內容之檢測報告。
5.產品原屬環境保護產品,經抽驗或現場查核發現品質不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或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經本署依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廢止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權之授與,廠商如就同一產品重新提出申請,應就原抽驗或現場查核發現品質不合格事項,檢附改善完成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或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之證明文件。
(八) 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環境效益、銷售通路資訊及標章標示方式等。
(九) 產品及其製程未使用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切結書及相關證明資料。
(十) 產品使用包裝材質符合規定切結書及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 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
(十二)
產品宣傳推廣計畫。
申請所附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其餘外國文字均應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線上申請
連結 行政院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申辦流程如下圖:

(點圖可檢視)

收費標準
編號 項目代號 收費項目 費額(元/每案) 備註
1 001-1 環保標章申請審查費 20,000 1.新申請與換發申請均同。
2.同案每增加一件產品增加1,000元,每增加一件系列產品增加500元。
3.新公告產品規格標準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提出環保標章申請案之前3家廠商(1廠商僅限申請1案不得重複),免環保標章申請審查費。
001-2 環保標章申請審查費(EPEAT) 16,000 1.新申請與換發申請均同。
2.同案每增加一件產品增加1,000元,每增加一件系列產品增加500元。
2 002 環保標章國內現場查核費 8,500 以一廠址計,含變更申請之現場查核作業。
3 003-1 第二類環保標章新申請之審查費 30,000 1.同案每增加一件產品增加1,000元,每增加一件系列產品增加500元。
2.包含聘請三位委員審查費用。
003-2 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展延申請之審查費 20,000 同案每增加一件產品增加1,000元,每增加一件系列產品增加500元。
4 004-1 第二類環保標章新申請之國內現場查核費 26,000 1.以一廠址計。
2.包含聘請三位委員現場查核及交通費用。
004-2 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延展申請之國內現場查核費 8,500 以一廠址計。
5 005-1 變更申請審查費(A) 0 包括產品名稱、公司名稱(含公司合併、切割等)、工廠名稱、地址(因行政區名或街道名調整)或其他明顯因文件誤繕等事項之變更。
005-2 變更申請審查費(B) 4,000 1.包括登錄之生產廠場間產品轉換、產品功能規格、產品申請佐證之證書文件、標章標示位置、圖文設計及包裝容器等事項之變更。
2.每增加一證書證號之產品變更增加100元。
005-3 變更申請審查費(C) 10,000 1包括生產廠場地址、服務場所地址、產品型號、產品外觀、使用材質、產品特性、生產流程或系列產品登錄等事項之變更。
2.每增加一證書證號之產品變更增加500元。
為了配合綠色消費市場之需求,讓消費者能清楚證書費代收:經驗證機構審查通過之廠商,直接向原驗證機構繳交證書費,驗證 機構將於確認收到證書費三日內寄發證書及收據,並於每月造冊繳回證書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080002012A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四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書登錄基 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匯款銀行: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匯款帳號:9689-01-222175-00
權利義務規章
申請人茲向財團法人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環保標章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經本中心盡充分之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以下列條款:
1.申請人之權利義務
1.1申請環保標章產品證書者、申請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1.2申請證書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1.3申請過程中之相關問題,申請者須隨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如經要求須檢送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1.4申請環保標章產品經驗證登錄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1.5取得環保標章產品證書之產品,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商品檢驗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1.6環保標章產品證書、環保標章限用於顯示產品經驗證合格,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產品規格標準,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環保標章產品證書及環保標章不致被誤用。
1.7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驗證狀況時,應遵守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符合本中心之要求。如有不正確引用、誤用或濫用,而引發他人誤解之行為,本中心通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文到三十日內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相關規定辦理。
1.8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販賣、公開陳列經驗證合格產品時,應遵守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其他相關規定。
1.9本中心必要時得要求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監督試驗或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檢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並接受本中心查核。
1.10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本中心可取得這些紀錄;及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文件化所採取之措施。
1.11應配合驗證、申訴、抱怨等調查作業,包括審查文件、檢測?品、進入驗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紀錄和訪問相關人員。配合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客戶分包商之管道,申請人須有必要之安排。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12本中心執行市場檢查,發現已驗證產品確屬違規者,由本中心發函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限 (一個月)內改善完成,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不遵守此規定,則本中心將依規定通知環保署,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1.13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違反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其他相關規定(包含市場查核或現場查核作業)等情形者或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本中心將依規定函送環保署處置。
1.14環保標章產品若遭廢止時應停止使用環保標章,若遭撤銷時應負完全清除庫存及各通路產品中已附貼或印妥標章之責任。
1.15已驗證合格之產品,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 (1)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本中心索閱。 (2)對會影響驗證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16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有關驗證之宣稱應與驗證範圍一致。
1.17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不得以會損及本中心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驗證機構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1.18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申請人應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如退回驗證文件),以及採取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1.19如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1.20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遵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管理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
1.21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遵守符合性標誌之使用規定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1.22申請人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申請人應及時通知本中心。
2.保密義務
2.1本中心對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及相關資訊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除本中心員工、驗證人員因提供驗證服務而有必要知悉者外,本中心均不得使用、披露或複製機密資料。除辦理驗證服務之用途外,本中心均不得將機密資料移做他用。
2.2前條所稱機密資料不包括以下情形之任何資訊﹕本中心所提供當時已公開或之後非因本中心之過失而公開者。本中心合法自不須對申請人負任何保密義務之第三者取得者。本中心提供之前,已為本中心所持有,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本中心之員工獨立發展,未以任何方式參考機密資料,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因法令或政府機關要求而提供者。
2.3本文件之任何一方對於下列資訊得自由決定是否告知他方:由第三人處得知之他方保密資訊。驗證適用之法令、技術規則或技術標準。法令所規定本中心應公開之資訊。
3.抱怨申訴處理作業
3.1申請人之抱怨申訴,須於事件發生或收到本中心審驗結果起30天內以書面或e-mail方式 ,向本中心提出,內容須載明申請人、聯絡人姓名、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
3.2為方便申請人對案件提出之程序及對已提出案件之處理情形等諮詢與聯繫,特設置有申訴 專線供使用。 抱怨申訴電話:03-3276117 信箱:opinion@etc.org.tw

相關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 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管理作業規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 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 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商品標示法

問答集Q&A
廠商提問問題 回覆
1.目前公司在2家驗證機構均有申請環保標章,申請變更案是否可以僅由ETC處理全部變更案件。 目前環保標章之申請變更機制,均由原發證單位作確認,以利各驗證機構自行管理其變更案件。
2.您提到若原申請案是由ETC審查,則申請變更案也需由ETC審查,那請問申請換發新證案件,原本是由環發會審查發證,再換發新證申請案時是否能由ETC審查呢? 廠商換發新證須於證書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之期間內,向原申請單位或其他單位申請展延並換發新證,均可保留原環保標章編號。
3.請問如果相關檢測無TAF認證實驗室,我們該如何執行? 可先至綠色生活資訊網查詢環保署認可清單,路徑如下:資訊查詢>認證實驗室查詢>實驗室查詢,或可依據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1項、第7款、第4點規定辦理,特殊檢測技術無認證之檢測機構,得經環保署同意委託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代驗。
4.有哪些文件必須要蓋公司大小章? 申請環保標章必須用印公司大小章之文件包含:環保標章申請書、環保標章同意書及專用切結書;其他如有修改或翻譯等文件,亦須由相關人員或單位用印,以茲證明文件之有效性。
5.有關產品非環保標章之標籤設計變更,如防偽貼紙,是否需要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14點規範之產品變更事項,其包含外觀、包裝容器、圖文設計等,然本次貴公司欲變更之防?貼紙非環保標章認證之範圍,故無需辦理變更作業,另提醒因規格標準要求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地址與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等資訊應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故請注意貴公司欲變更之貼紙不影響上述之規範。
6.大陸地區如何申請未受環保處分之證明文件,是否仍須再經由我國海基會公證?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條文,目前大陸地區之未受環保處分聲明書係由申請廠商逕行查詢當地政府公開網站頁面資訊,確認生產廠場近一年內未受當地政府針對重大污染事件進行處份,申請廠商於聲明書中進行聲明,並將網站頁面檢附於其後,後由環保標章驗證單位確認生產廠場未受重大污染處分之情況,無須再經由我國海基會公證。
7.境外工廠檢查是否有其他取代之方式? 依據目前申請審查作業規範,境外工廠仍須進行現場查核,如境外工廠已取得並檢附環境管理系統認證者,則3年內同類別產品無須重複進行查核。
8.目前我的申請產品是否仍需要逐案進行現場查核? 依據「104年度第2次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決議,有關服務業、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及使用回收料再生產品類別,維持逐案查核,其餘產品類別免逐案工廠查核,採認其3年內有效之工廠查核報告,其詳細情況請參考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申辦業務-標章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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