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茲向財團法人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環保標章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經本中心盡充分之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以下列條款:
1.申請人之權利義務
1.1申請環保標章產品證書者、申請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1.2申請證書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1.3申請過程中之相關問題,申請者須隨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如經要求須檢送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1.4申請環保標章產品經驗證登錄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1.5取得環保標章產品證書之產品,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商品檢驗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1.6環保標章產品證書、環保標章限用於顯示產品經驗證合格,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產品規格標準,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環保標章產品證書及環保標章不致被誤用。
1.7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驗證狀況時,應遵守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符合本中心之要求。如有不正確引用、誤用或濫用,而引發他人誤解之行為,本中心通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文到三十日內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相關規定辦理。
1.8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販賣、公開陳列經驗證合格產品時,應遵守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其他相關規定。
1.9本中心必要時得要求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監督試驗或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檢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並接受本中心查核。
1.10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本中心可取得這些紀錄;及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文件化所採取之措施。
1.11應配合驗證、申訴、抱怨等調查作業,包括審查文件、檢測?品、進入驗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紀錄和訪問相關人員。配合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客戶分包商之管道,申請人須有必要之安排。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12本中心執行市場檢查,發現已驗證產品確屬違規者,由本中心發函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限 (一個月)內改善完成,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不遵守此規定,則本中心將依規定通知環保署,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1.13若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違反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其他相關規定(包含市場查核或現場查核作業)等情形者或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本中心將依規定函送環保署處置。
1.14環保標章產品若遭廢止時應停止使用環保標章,若遭撤銷時應負完全清除庫存及各通路產品中已附貼或印妥標章之責任。
1.15已驗證合格之產品,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 (1)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本中心索閱。 (2)對會影響驗證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16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有關驗證之宣稱應與驗證範圍一致。
1.17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不得以會損及本中心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驗證機構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1.18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申請人應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如退回驗證文件),以及採取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1.19如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1.20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遵商標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管理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
1.21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遵守符合性標誌之使用規定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1.22申請人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申請人應及時通知本中心。
2.保密義務
2.1本中心對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及相關資訊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除本中心員工、驗證人員因提供驗證服務而有必要知悉者外,本中心均不得使用、披露或複製機密資料。除辦理驗證服務之用途外,本中心均不得將機密資料移做他用。
2.2前條所稱機密資料不包括以下情形之任何資訊﹕本中心所提供當時已公開或之後非因本中心之過失而公開者。本中心合法自不須對申請人負任何保密義務之第三者取得者。本中心提供之前,已為本中心所持有,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本中心之員工獨立發展,未以任何方式參考機密資料,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因法令或政府機關要求而提供者。
2.3本文件之任何一方對於下列資訊得自由決定是否告知他方:由第三人處得知之他方保密資訊。驗證適用之法令、技術規則或技術標準。法令所規定本中心應公開之資訊。
3.抱怨申訴處理作業
3.1申請人之抱怨申訴,須於事件發生或收到本中心審驗結果起30天內以書面或e-mail方式 ,向本中心提出,內容須載明申請人、聯絡人姓名、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
3.2為方便申請人對案件提出之程序及對已提出案件之處理情形等諮詢與聯繫,特設置有申訴 專線供使用。 抱怨申訴電話:03-3276117 信箱:opinion@et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