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權利義務規章
申請人茲向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經本中心盡充分之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以下列條款:
1.申請人之權利義務
1.1 申請電信終端設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者、申請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2 申請電信終端設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
1.3 申請過程中之相關問題,申請者須隨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如經要求須檢送審驗器材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1.4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經審驗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驗證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1.5 取得審驗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產品,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1.6 審定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限用於顯示產品經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技術規範之規定,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產品審定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不致被誤用。
1.7 申請人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遵守電信管理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並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如有不正確引用、誤用或濫用,而引發他人誤解之行為,本中心通知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撤銷其驗證證書之登錄並公告之。
1.8 申請人販賣、公開陳列經審驗合格產品時,應遵守電信管理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1.9 申請人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
1.9.1 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驗證機構索閱。
1.9.2 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9.3 應配合驗證、申訴、抱怨等調查作業,包括審查文件、檢測産品、進入驗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客戶分包商之管道,申請人須有必要之安排。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10 申請者有關驗證之宣稱應與驗證範圍一致。
1.11 申請者不得以會損及本中心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本中心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1.12 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申請人應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如退回驗證文件),以及採取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1.13 如申請者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1.14 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申請人應遵守本中心之要求或驗證方案之規定。
1.15 申請人遵守可能於驗證方案中規定的,與符合性標誌之使用,以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1.16 申請人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本中心可取得這些紀錄;及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文件化所採取之措施。
1.17 申請人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及時通知本中心。
1.18 針對本中心無法提供申請人之測試項目,申請人應在必要規範內選擇其他認可實驗室執行該測試項目。且申請人對於委外測試項目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