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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產品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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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
簡介 驗證機構認可證書 受理範圍 申請流程 繳費方式 相關法規 一致性會議紀錄
注意事項(權利與義務) 審定證明 申請表單 合格清單 重要訊息 聯絡窗口

簡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英文縮寫為NCC,前身為交通部 電信總局)一直代表我國積極參與亞太經合會(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所推動之APEC TEL MRA 相關活動,且最早參與『第一階段 相互承認檢測實驗室和相互接受檢測報告程序』的國家之一。NCC為協助國內通訊業者及建構國內認/驗證良好環境,修改電信相關法規,並自 91年1月1日起委託商檢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開啟民間機構從事產品驗證發證業務的新頁。
本中心驗證類別及項目有:
(一)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電話機/自動報警設備/電話答錄機/傳真機/遙控裝置/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用戶自備交換機/按鍵電話系統/電腦電話整合設備/數據設備(含ADSL及VDSL終端設備)/來電顯示終端設備/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二)陸地行動通信網路(PLMN):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行動數據終端設備/中繼式無線電話機/GSM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1880~1895MHz無線專用交換機暨終端設備/DCS1800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設備(WiMAX)/行動寬頻行動臺

驗證機構認可證書

 
(點圖可檢視)


受理範圍
類別 項目
(一)陸地行動通信網路 (PLMN) 1.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
2.GSM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3.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4.1880 至 1895MHz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暨終端設備
5.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6.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7.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8.無線寛頻接取設頻設備(WiMAX)
9.行動寬頻行動臺
(二)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 1.電話機
2.自動報警設備
3.電話答錄機
4.傳真機
5.遙控裝置
6.用戶自備專用交換機
7.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8.按鍵電話系統
9.數據設備(含ADSL及VDSL終端設備)
10.來話顯示終端設備
11.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12.電腦電話整合設備

申請流程


繳費方式
收費標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販賣用)
(審驗費)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減免規定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審驗費 七千元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五千八佰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五千八佰元
(證照費)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證照費(補發或換發)
​​註一:若該項目不需做技術規範審驗(如附經審驗核發之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 則該項目免繳審驗費。
註二:如以系列方式提出審驗申請者,其審驗費得減半收取。
註三:上述規費收費標準系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繳款方式/注意事項
金融機構代收:
請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條(代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地分行櫃台繳交費用。
跨行匯款:
「匯入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 -> 「分行別」:忠孝分行(代碼185) -> 「匯入帳號」:請填第一聯之『繳款號碼』,「 匯入帳戶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自動櫃員機(ATM)繳款:
輸入帳號密碼後,選擇「繳費/各項費用」 -> 「繳費」 -> 輸入「轉入行庫」: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 -> 輸入「轉入帳號」 :第一聯之『繳款號碼』 -> 輸入「轉入金額」:第一聯之『繳款金額』。
『95年1月1日起,於自動櫃員機(ATM)使用繳費功能繳款者,得依帳單所列繳款金額繳付,不受三萬元限制』。
繳款相關問題,請電洽中國信託法金客服專線:0800-017-688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費 一千五元 請註明發票開立抬頭及統一編號。
註一:一張型式認證號碼授權給一家公司,視為一件。
註二:匯款完成請傳真或E-MAIL匯款證明,並與承辦人員確認,以便線上授權作業。
註三:型式認證證明之申請者為國內公司,審驗合格標籤可自行上網申請登錄授權。網址:https://nccmember.ncc.gov.tw/

繳款方式
繳款方式:
「匯入銀行」: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 「戶名」: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 「帳號」:9689-01-22217-5-00。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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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會議紀錄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4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4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4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2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3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4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5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6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2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3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4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5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6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2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3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4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5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6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8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8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注意事項(權利與義務)

申請人權利義務規章
申請人茲向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經本中心盡充分之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以下列條款:
1.申請人之權利義務
1.1 申請電信終端設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者、申請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2 申請電信終端設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
1.3 申請過程中之相關問題,申請者須隨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如經要求須檢送審驗器材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1.4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經審驗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驗證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1.5 取得審驗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產品,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1.6 審定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限用於顯示產品經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技術規範之規定,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產品審定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不致被誤用。
1.7 申請人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遵守電信管理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並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如有不正確引用、誤用或濫用,而引發他人誤解之行為,本中心通知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撤銷其驗證證書之登錄並公告之。
1.8 申請人販賣、公開陳列經審驗合格產品時,應遵守電信管理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1.9 申請人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
1.9.1 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驗證機構索閱。
1.9.2 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9.3 應配合驗證、申訴、抱怨等調查作業,包括審查文件、檢測産品、進入驗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客戶分包商之管道,申請人須有必要之安排。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10 申請者有關驗證之宣稱應與驗證範圍一致。
1.11 申請者不得以會損及本中心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本中心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1.12 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申請人應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如退回驗證文件),以及採取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1.13 如申請者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1.14 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申請人應遵守本中心之要求或驗證方案之規定。
1.15 申請人遵守可能於驗證方案中規定的,與符合性標誌之使用,以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1.16 申請人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本中心可取得這些紀錄;及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文件化所採取之措施。
1.17 申請人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及時通知本中心。
1.18 針對本中心無法提供申請人之測試項目,申請人應在必要規範內選擇其他認可實驗室執行該測試項目。且申請人對於委外測試項目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2. 保密義務
2.1 本中心對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及相關資訊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除本中心員工、審驗人員因提供驗證服務而有必要知悉者外,本中心均不得使用、披露或複製機密資料。除辦理驗證服務之用途外,本中心均不得將機密資料移做他用。
2.2 前條所稱機密資料不包括以下情形之任何資訊:
2.2.1 本中心所提供當時已公開或之後非因基金會之過失而公開者。
2.2.2 本中心合法自不須對申請人負任何保密義務之第三者取得者。
2.2.3 本中心提供之前,已為本中心所持有,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
2.2.4 本中心之員工獨立發展,未以任何方式參考機密資料,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
2.2.5 因法令或政府機關要求而提供者。
2.3 本文件之任何一方對於下列資訊得自由決定是否告知他方:
2.3.1 由第三人處得知之他方保密資訊。
2.3.2 驗證適用之法令、技術規則或技術標準。
2.3.3 法令所規定驗證機構應公開之資訊。
3. 抱怨申訴處理作業
3.1 申請人之抱怨申訴,須於事件發生或收到本中心審驗結果起30天內以書面或e- mail方式,向本中心提出,內容須載明申請人、聯絡人姓名、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
3.2 為方便申請人對案件提出之程序及對已提出案件之處理情形等諮詢與聯繫,特設置有申訴專線供使用。
抱怨申訴電話:03-3276117信箱:opinion@etc.org.tw
申請注意事項
審驗申請之提出
向本中心提出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及相關之申請者,申請人可以郵寄,快遞或親自送件至本中心(參考本中心之地理位置圖)等方式為之。
設備審驗申請
申請人請填具供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表,連同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所規定之資料向本中心提出審驗申請。
若申請人為國外製造商,請另填具"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委任書"(亦可依申請人自訂之格式為之),委託於國內有住所之代理 人依審驗申請之規定向本中心提出審驗申請。
審定證明補發申請
向本中心申請之審定證明遺失者,申請人請填俱供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表,於申請表右上方明顯處書明"申請補發"字樣,於廠牌或型號後加註原核發之審定號碼,並檢附自行宣告保證書(格式自訂),向本中心提出補發申請。
審定證明換發申請
向本中心申請之審定證明毀損者,申請人請填俱供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表,於申請表右上方明顯處書明"申請換發"字樣,於廠牌或型號後加註原核發之審定號碼,向本中心提出換發申請。
系列產品之申請
申請案應以具明確廠牌、型號之單一機種提出,若為系列產品者,得併案提出申請。
申請表填寫說明
申請人:商號或團體/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若為公司,請填代表人姓名。
性質:製造商/進口商/販賣商
供販賣之電信終端設備可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申請審驗,請依申請人之性質自行勾選。
連絡人:
負責該電信終端設備申請案之連絡人,可為代申請之受委任人員。
電話:
於必要時可尋得該連絡人之連絡方式,亦可一併填寫傳真及E-mail,以方便資料之傳送。
設備名稱:
該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的名稱。
廠牌:
該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的廠牌。
型號:
該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的型號。
製造廠商名稱:
該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的製造廠商名稱。
備註: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應以具明確廠牌型號之單一機種提出,其屬同一系列產品者,得併案提出申請。
附註字樣:
已核發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於申請審定證明補發、換發,或設備之型號、設計、性能或擴充通信介面時,請於申請表右上方明顯處 書明"申請補發"、"申請換發"、"申請介面擴充"字樣,於廠牌或型號後加註原核發之審定號碼。
相關證件要求
相關證件影本各一份﹕
應包括正反、兩面,均書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必要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得要求檢視正本。
國內廠商
申請人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外國製造商
申請人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工廠證明文件(當地政府所核發或經我國駐外機構證明)。
申請人應檢附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委任書(僅供參考),委託國內之代理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申請人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工廠證明文件(當地政府所核發或經我國駐外機構證明)。
製造商應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
備註: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規定,所謂“電信管制器材”係指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管制射頻器材,其項目請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須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設置或持 有應經許可之項目”。
技術資料要求
設備樣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外觀照片及有層次性之內部結構圖)
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
如為限於室內使用之無線終端設備應標示「本設備限在不干擾合法電台及不受被干擾保障條件下使用」於設備明顯處。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資料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電路方塊圖或電路圖
方塊圖-直接在方塊圖上註明方塊的功能及方塊間的簡單連接方式。
電路圖-圖號或功能請稍加說明。
電信終端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正本(中文,或至少為英文)
應依設備驗證類別及功能所規定之檢測要求進行檢驗,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備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檢驗接續圖及說明,檢驗儀器名稱 、廠牌及型號,檢驗項目與標準,檢驗數據及結果判定,檢驗受理及完成日期。
若該檢測實驗室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檢驗報告應符合ISO 17025之要求。
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之資料
依國家通訊傳採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公告為之。
電磁相容檢驗報告正本及其相關資料
經公告列入電磁相容檢驗之設備,需檢附設備樣品符合CNS13438 之電磁相容型式試驗報告正本。
說明:需檢附電磁相容檢驗之電信終端設備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公告為之。
電器安全檢驗報告正本及其相關資料
經公告需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設備,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機電子類商品辦理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的安規型式試驗要求,需檢附:
1.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圖)。
2.重要零組件驗證證明書或出廠報告或規格書。
3.電路(方塊)圖或接線圖或基版銅軌圖
4.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5.設備樣品符合CNS14336-1 之檢驗報告正本。
說明:需檢附電器安全檢驗之電信終端設備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公告為之。
SAR檢驗報告及測試數據

審定證明
審驗標誌製作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樣張

(點圖可檢視)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標誌製作方式:( 標誌標準製圖法說明)
1.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2.不予指定固定尺寸,應以適當(方格子)比例大小標貼或印鑄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上。
3.如本體太小無法標印,應標印於最小單位包裝上。
4.此審驗標誌依規定附加於產品上,其顏色單一,須清楚、容易辦識。
審驗合格標籤製作範例:( 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說明)
審定證明使用及管理
※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送審廠商應依審定證明中所核給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 貼或印鑄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始得販賣。
※審驗合格標籤之使用權專屬取得審定證明之人。取得審定證明者,得備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文件後,以書面報請本會備查後,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經變更其型號、設計、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份報請商檢中心備查。
※前項設備經擴充其通信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通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向本中心申請所取得之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中心申請補發或換發。
※本中心得隨時抽驗經本中心驗證合格並發給審定證明之市售電信終設備。
※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
1.經發現原審定設備確有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而未重新申請審驗者。
2.經確定原審定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者。
3.經發現申請審驗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4.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5.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經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者,電信總局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之事由公告之。原持有人並不得於三個月內重新申請審驗(包含原持有人之所有設備產品的審驗申請)。
※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本審定證明,係依電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辦理。
※為保障消費者權利,消費者保護法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申請人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除經本中心審驗合格發給審定證明外,須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於市場銷售。

申請表單


合格清單
資料查詢>型式認證資料查詢

重要訊息
首頁>民眾服務>公告訊息 > 一般公告

聯絡窗口
黎小姐
電話:03-3280026(ext.235)
傳真:03-3276187
EMAIL:annieli@et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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