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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RoHS整機驗證
CE-RoHS
2011年7月1日RoHS指令新版(2011/65/EU;又稱RoHS 2.0) 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新指令保留了現行指令限用物質限用的要求,重要的是RoHS併入CE Mark。
PS:在2015年6月24日歐盟修正指令(EU) 2015/863正式實施,將
4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
也納入管制項目內。
RoHS 2.0常見Q&A
Q1:RoHS 2.0 管制的限用物質為何?
A1:現今已增為10項管制物質(Pb、Cd、Hg、Cr6+、PBBs、PBDEs、DEHP、BBP、DBP、DIBP)。
限用物質名稱
含量限值(ppm)
鉛(Pb)
1000
汞(Hg)
1000
鎘(Cd)
100
六價鉻(Cr 6+)
1000
多溴聯苯(PBBs)
1000
多溴二苯醚(PBDEs)
1000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1000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100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1000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1000
Q2:RoHS 2.0 併入CE Mark 如何因應?
A2:成品的CE Mark 宣告文件需要加註RoHS,即包含LVD / EMC / ErP(Energy) / RoHS。
CE Marking = LVD + EMC + ErP (Energy) + RoHS
/i>
CE Marking =安規(Safety) +電磁 相容(EMC) +能耗(Energy) +
限用物質(RoHS)
Q3:RoHS 2.0 是否可收集供應商報 告後自我宣告?
A3:指令未限制使用上述方法進行自我宣告,只要在市場/海關抽測有質疑時可提出有利技術文件即可;但以往CE是 針對成品進行管理,故建議RoHS也以成品的角度進行檢測,更符合CE的精神,也可精確管理到供應商出貨成品是否符合管制要求,技術文件也 更為完整。
Q4:若同類型產品有許多系列,每一台產品都要進行測試嗎?
A4:RoHS 是以均質材料為管制單元,若廠商 同類型產品所用的零件材質大致相同,可進行系列承認,即只針對差異零件進行檢測,可大幅度降低廠商測試成本,並建立完整技術文件。
Q5:若成品都做RoHS測試,我還需要管制供應商的零件報告嗎?
A5:當然是必要的!作為終端成品的出貨者,若成品 測試都符合RoHS限用要求那當然沒問題,但若檢測結果不符合時,就可從供應商的提供文件確認哪裡出問題?此外,供應商的RoHS文件是生產 前端的管制,若沒有把關,那成品不合格機率也會大增,等成品已生產/出貨才發現就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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